论地域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论地域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以庆阳地域文化与法院文化为视角
来源: 作者:田小平 发布时间:2013-06-07 
 
 
 
       内容提要:地域文化是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庆阳地域文化与其他地域文化相比较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吸收性与兼容性,形成了具有陇东特色的人文文化、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文化等文化元素。庆阳地域文化在庆阳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庆阳法院应当继承这些优秀的地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法院文化。本文从庆阳地域文化与法院文化的角度入手,对包括人文文化、“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文化在内的庆阳地域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加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的构想。
 
      关键词:地域文化  法院文化  人文文化  马锡五审判方式  红色文化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方针政策。他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建设文化强国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决策,法院文化的建设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执法办案,促进文化改革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可见,要实现法院的健康、稳定发展,应该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增强法院文化软实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要求,实现法院长足发展。
 
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域文化便是其中之一。本文试图从庆阳地域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这个角度入手,浅析地域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地域文化的概念及内涵
 
地域文化,一般指特定区域源远流长、独具特色,传承至今仍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是特定区域的生态、民俗、传统习惯等文明的表现,是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等。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与环境相融合,因而打上了地域的烙印,具有独特性。
 
地域文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地域文化首先在于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地域文化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长期形成的历史遗存、文化形态、社会习俗、生产生活方式。其次,地域文化形成过程的长期性。中华民族的形成,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各地的文化形态也在几千年演化中形成各自的特点。第三,地域文化具有相互渗透和包容性。任何形态的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不同地域人群的相互流动,自然使文化习俗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第四,地域文化表现形式的广泛性。它包含了从社会意识形态到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不同地域的人们,其生产生活习俗语言都表现地与众不同。
 
二、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即“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在笔者看来,这是法院文化最广义的概念,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另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
 
“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2] 
 
对于上述有关法院文化定义,笔者倾向于张志铭教授对于法院文化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个方面的表述,他把重点放在了法院文化所依附的载体上。任何事物都必须借助某种载体来表达其所具有的独特内涵,法院文化也不例外。法院的庄严与神圣可以通过巍峨挺拔的办公大楼体现出来,此时,法院办公大楼便是法院文化的附着载体,而再豪华的建筑物也不能体现出法院文化的这种神韵。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的高大雄伟,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内部的工作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
 
三、庆阳地域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庆阳地域文化与其他地域文化相比较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吸收性与兼容性,庆阳独特的地域文化必然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产生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个性法院文化氛围。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陇东庆阳人民司法传统的集中体现和杰出典范,不仅在革命战争年代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领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庆阳法院开展司法为民的实践背景下,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独特内涵,显得异常重要。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曾经播出的电视连续剧《苍天》,讲述的就是马锡五同志为民司法的真实事迹。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3]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正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因之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4]
 
在马锡五审理的案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庆阳华池县“封捧儿婚姻案”,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取得共识后,当庭宣布判决。宣判之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表示拥护;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更是皆大欢喜。通过这一案例,惩罚了违法者,正确宣传了边区的婚姻法律,提高了民众的法制观念。[5]马锡五审理的“封捧儿婚姻案”后来被民间艺人编成“刘巧儿告状”的故事到处说唱,并拍成电影走进了千家万户。
 
这种审判方式具有其独特性:庭内与庭外相结合,体现司法的开放性;法官与群众相结合,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庭上与庭下相结合,体现司法的便民性。联系当前和谐司法建设,对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2、“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庆阳“农耕文化”长期作用的必然产物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庆阳农耕文化长期作用的必然产物。庆阳是周先祖农耕文化的发祥地,周先祖不窋、鞠陶、公刘在此“教民稼穑”,开启了华夏农耕文化的先河。
 
庆阳悠久的农耕文化使庆阳劳动人民逐渐形成了以传统农业为主体的生产生活方式,其具有鲜明的乡土特征,安土重迁,形成了以父系家族组成的以村为单位的生活团体。村与村之间相互隔绝,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所产生的纠纷也主要是家族内部事务,纠纷的解决通常由家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协调(电影《被告山杠爷》中描述的山杠爷用本村村规处理村民纠纷便是真实写照,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故不展开论述),即便是诉诸于法院,他们也只是把法院当作居中调解人,为他们说公断理。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那时没有现代的举证制度和举证条件,为了深入了解案情,法院就必须到纠纷发生地实地调查,否则案情弄不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借助具体案件的巡回审理达到对当地民众以法律说服教育的目的,使司法权深入到农村基层。案件的审理方式也必然是以调解为主,处理结果要符合当地的礼秩习俗,否则村民就不认同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认为判决是错误的。这也是为什么马锡五在审理“封捧儿婚姻案”时要广泛征询当地群众意见的主要原因,这显然是与现代司法所强调的法官独立办案背道而驰。
 
3、“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今庆阳法院审判中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总体上来说,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司法的不断程式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已逐渐被新的以程式主义为特征的审判方式所取代。但是,当我们将视线深入到庆阳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其之所以经久不衰并日益受到重视,关键在于产生它的现实环境没有改变。
 
从总体上来看,庆阳的城乡二元结构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庆阳农村社会的现实表明,法律规定的“应然”和农村地区的“实然”差距仍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忽视基层现状的现代式司法是不理性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虽然近年来庆阳的经济迅猛发展,但毋庸置疑,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仍然淡薄。例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主人公秋菊反复提到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而她的这个“说法”与法院最后给她的“说法”是大相径庭的,这也是秋菊之所以“疑惑”的原因。作为西部边远山区的庆阳来说,现代法治观念对土生土长的民风习俗无疑是一种冲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6]因此,送法下乡不是单纯的把法律条文带到农村,更重要的是结合当地的现实环境,否则送法下乡不仅不能成功,反而会带来阻力。老百姓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为自己讨个“说法”,换句话说,他们关注的是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是否与他们想象的一致。
 
“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办案、诉讼调解方式的创立就是针对农村案件的民间社会规范处理方式。如果一味强调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则不仅纠纷没有解决,反而引起了村民更大的抵抗情绪。庆阳基层农村民众法律观念淡薄,而且长期以来形成土生土长的厌讼情绪,导致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必须多适用诉讼调解,必要时邀请村里德高望重的人作为调解人,在此基础上达成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对在场老百姓从法律角度加以说服教育,也起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
 
(二)庆阳“人文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庆阳独特的人文文化的形成是庆阳劳动人民长期以来集体无意识积淀的结果,它建立在庆阳独特的地理环境基础上,传承了庆阳优秀的文化成果和历史传统。正如欧阳修所说的“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这充分说明了人文文化对普通民众的性情培育、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影响之深远。
 
庆阳法院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把人文文化融入到执法办案环节,在执法办案中,凝炼人文精神,打造庆阳法院文化特色。 
 
(三)庆阳“红色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
 
庆阳是甘肃惟一的革命老区,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创建的陕甘宁边区,是西北第一个苏维埃政府。这些灿烂的革命历史,奠定了庆阳红色文化最深厚的根基。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庆阳地域文化在展现其光芒四射的一面时,也必然有其瑕疵的一面。在庆阳地域民俗文化中,往往是瑕瑜互见,精华与糟粕并存,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众生活既有积极的正面作用,也有消极的反面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奉行单纯的“拿来主义”,而应当有区别、有选择性的加以甄别,汲取精华,驱除糟粕。只有经过沉淀、积累并被实践检验是正确的、积极向上的那些思想观点和思想方法,才能成为法院文化的源泉。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地域文化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近些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推进,伴随着庆阳外地求学回归人才的不断增多,致使庆阳地域文化与异地文化不断地撞击与融合,这在现今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何把握好新形势下,庆阳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致力于让庆阳地域文化中的优秀特质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将成为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四、关于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思考
 
由于大环境相同,各地的法院文化都存在着共性。然而,要建设能够彰显本地文化色彩的法院文化,就要挖掘本地域独特的文化特色,丰富法院文化内涵,从而培育具有本地独特人文气息的法院文化。因此,笔者在对庆阳地域文化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之影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斟酌与思考,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构想:
 
(一)构建具有“陇东司法品牌”的法院文化
    如前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庆阳法院审判中有其独特价值和现实意义,是一种适宜庆阳基层司法环境的审判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庆阳当前司法审判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方便法院审判和当事人诉讼的“两便”原则,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制度,全力打造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陇东司法品牌,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审判效率。
 
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庆阳法院应当继续推行以诉讼调解、巡回办案、扩大简易程序为主要内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全力打造陇东特色审判。由于农村老百姓文化水平低,对司法程序陌生,其更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因此,对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优先,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尽调,多途径调解。同时应把握好调解的必要限度,“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影响司法效率。
 
(二)构建具有“人文理念”的法院文化
 
在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中,一方面应当将善用人才、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建立一系列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例如单位人事考核制度、激励机制等。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阅读经典著作,增进人文修养。法律作为社会学的一大分支,与包括政治学、经济学、人文科学在内的其他学科密切相关,要努力提升自身知识的系统性与广泛性,增强文化涵养和业务能力。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更要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层次内涵,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修养,能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处理一些新型案件。
 
另一方面,要坚持把司法为民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信访接待等每一个环节,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三)构建具有“革命老区精神”的法院文化
 
“历史不能复制,精神可以传承”。庆阳法院应当传承“百折不挠,团结务实,奉献拼搏,创先争优”的革命老区精神,把革命老区精神视为宝贵的精神财富,联系实际,打造具有革命老区特色的的法院文化。
 
在政治上,应当始终把“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当中,努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庆阳“革命老区文化”的优势,继承和发扬革命先辈身上所具有的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勤政廉洁、与时俱进的精神;增进庆阳法官忠贞不渝、坚韧不拔的敬业精神;发扬革命老区干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强化庆阳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意识;培养庆阳法官吃苦耐劳、遵纪守法、遵守礼仪的优良作风,切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力地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开展。
 
(四)构建具有“团队意识”的法院文化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可能脱离群体而独立存在,个人价值必须通过社会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只有紧密依靠法院内部成员的团结合作,才能使法院文化所具有的共同理想、信念、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体现出来。
 
具体实践中,应鼓励开展书法、体育等文体活动,这有利于法院内部成员的交流与合作,并起到增强团队意识的作用。同时,庆阳法院应借助网络平台、博客论坛等载体,大力推进司法理念,创办法官文学,兴办专业媒体,以此来调动法院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磨擦,密切合作,形成团结共进的团队意识。
 
结  语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7]庆阳地域文化为法院文化建设奠定了浓厚的文化底蕴,对庆阳法院文化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文化重新进行审视和整合,我们有理由期待具有民主氛围、多元化价值导向、高品位目标追求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庆阳法院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注 释:
 
    [1] 江必新:“彰显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法制日报》,2006年5月第9版。
 
[2] 张志铭:“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法制网》,2006年9月19日发布。
 
[3] 马锡五,本名马文章,字锡五(1899年-1962年),陕西省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病逝。 
 
[4]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3页。
    [5] 赵晓耕:马锡五与“刘巧儿”,马锡五与封捧儿[OL],张柏婚姻上诉案,《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
 
[6]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7] 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西部法治报》,2006年6月第3版。
 
 (作者单位及职务:环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