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6-10-15 10:44:29 点击:
来源:环县法院 作者:杜静遥 发布时间:2014-09-2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现代司法的形式已经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民主科学的现代司法将会逐渐取代以往的落后陈旧的司法形式,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得以顺利地继续向前推进,并且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效。现代司法的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就是以人为本。因此,要科学司法,必须要司法为民,从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了解民意,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建议,解决人民最根本的需求,从而达到真正的良性司法互动,才能不断提高司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真正建立起现代的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等网络平台,专门用来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在司法机关相关网站设立网络民意收集专栏,使得民意得以充分表达。另外司法机关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民意沟通作出了法律规制。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网络民意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也体现了网络民意在司法互动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民意监督,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覆盖面的日益扩大而逐渐兴起的,它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的民众,通过该平台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事件发表议论、看法和建议,并在网络空间范围内形成相对一致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集体意见,网络民意的主体是所有使用互联网关注社会事件的公众。网络民意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新型、有效的表达方式。司法机关通过听取网络民意同时,也充分了解了民意,和人民群众有了更好的沟通,从而解决了人民群众最根本的需求和对司法的期望;而且也了解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司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深得民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传统民意的表达方式主要是民众到有关部门请愿、上访,或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来反映问题,这种民意表达方式的主要缺点是反映问题的速度慢、经济和社会成本较高,特别是当民众汇集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还可能造成一定范围的动乱,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当网络民意出现时,相关部门就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避免民众在通过网络反映意愿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后到相关部门门前上访、请愿来求得问题的解决。相对于传统民意表达方式,网络民意能够较快地反映民众的问题和诉求,经济和社会成本都不高。网络民意搭建了一个科学民主的司法互动平台,在现代司法中将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网络民意在司法互动中,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互动的积极效应
首先,网络民意为司法互动提供了重要真实的原始材料。中国有5.6亿人口的网民,而且互联网的交流时不受限制的,如果将相关信息公开于网络,这样庞大的网络群体的呼声将会迅速聚成舆论洪流。虚心真诚地听取、了解民意,一方面,可以让司法机关看到自身工作中受到民众拥护和支持的做法,从而将好的做法和经验继续发扬和改进,另一方面可以让司法机关听到民众的批评和意见,从而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进行指正,防止避免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恶化。网络民意为司法机关搭建了了解民意的平台,让民意充分表达,因为关系司法工作最直接利益的人就是民众自己,他们会关心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并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网络民意就是大众的共同的意愿和诉求,如果这些意愿和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那么就会大大提高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加强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满足了人们的利益需求,真正达到了司法的目的。
其次,网络民意的监督可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人民群众的自由言论使得司法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可监督和制约法官枉法裁判,督促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尽可能实现司法公正。而互联网的强大功能放大了民意的声音,对司法的监督表现的更加有力。从近年来的“马德案”、“周老虎案”、“邓玉娇案”、“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许霆案”、“李某某案”等案件可以看出,网络民意的巨大压力让一个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大白天下,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大众的舆论压力下公开公正司法,尽量做到司法公正。以防止引起社会舆论的反抗,进而督促了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工作,应与社会保持适度的关联性。然而,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和发展,司法精英化的提高导致了法律行业的垄断,普通公民必须依赖法律专业人士从事法律活动,而司法的封闭性越来越严重,于是,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便不可避免。为此,在网络时代,法律职业化要朝专精化方向发展,但也要顺应社会,让司法与民众和社会亲和兼容,而属于庞大群体的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则有效地防止了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使得司法以社会背景为基础,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基础,从而体现出现代司法的最终价值。试从近年来的几个案例加以分析: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经媒体曝光,迅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引起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网络民意的高涨,推动着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司法活动与网络民意良性互动,会让案件审理不仅法明理透,还要情深民意重。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2009年,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是这一年网络民意监督凸显作用的经典。仅案发后次日,即从传统媒体报道延至网络空间,各大网络媒体竞相转载,瞬间形成强劲的民意风暴,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看法和意见,促使司法机关重视网络民意监督的力量,及时公布案件进展,直至最后的依法判决,都彰显出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另外,2010年9月3日,在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广受社会关注的小学生排水渠溺亡案,因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和责任认定问题,该案引起《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场旁听庭审并进行采访,开庭当天,法庭在结束举证质证后宣布休庭,法官冒雨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到场的媒体记者也与法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次日,《法制晚报》分别在平面和网络上对此案予以详细报道,在公众中掀起不小的反响,使得更多人关注此案的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承办法官认真高效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尽管此案尚未裁判,但我们同样相信,在强大的网络民意监督下法官的审判必会融法、理、情于一体。
另外,在客观上,由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权力和人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法律效果的公正实现的。由于我国的法制发展起步较晚,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制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以进一步提高,在司法工作中,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权力和人情的干扰而枉法裁判,使司法丧失公正性,使得“人情案”、“关系案”频频发生。这不仅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现代化的监督体系。只有法律监督使远远不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使司法工作整个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及时获取网络民意,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才能达到监督的真实效果。一方面可以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得以及时的纠正,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由此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防止“赵作海案”的悲剧重演。
二、网络民意的消极效应
首先,网络民意加剧了大众感觉与法律专业思维的对抗。在司法领域,人民大众对案件的评判与专业的司法人员的评判是有差异的:第一是评判的依据不同,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的评判标准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而人民大众则是以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感情倾向等来作为评判依据的;第二是评判的方式不同,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以形式逻辑推理、辩证逻辑推理等法律专业思维方式来评判的,而公民多以直观感觉来评论案件,情绪化色彩较浓;第三是侧重点或结果不同,司法工作人员注重程序正义,以法律事实裁判案件,而公民则看重客观事实,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且更多的夹杂着个人情感。而在现实中,公民通过网络对案件发出的声音的一旦聚合后进行发散性传播,其巨大的影响力往往使司法陷入两难境地:遵从民意则有损法治原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如不遵从呢,则可能招致网络民意的反抗,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次,网络民意对法律的权威具有一定的削弱作用。法官评判案件的结果很有可能得不到人民大众的认同而遭到否认,在民意的普遍压力下,司法机关只有通过改变对案件的评判来平息民意。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法官通过对民意的妥协来改变的,从而降低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扩张了民意在司法工作的作用,从而破坏了法制体系,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而司法机关不采纳民众的意见,而经行严格适用法律,则会引起人民大众的抵触心理,由于现代网络的隐名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人民大众的负面舆论将会走向极端,从而导致司法舆论危机,最终导致司法的信任危机,使得整个司法体系陷入窘境,丧失了司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
第三,网络民意在诉求表达上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在评判案件时是不可靠的。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控制机制尚为欠缺,致使网络信息数量庞杂,当某一焦点事件愈炒愈烈时,网民对此关注度会更高,因而极可能产生从众心理和跟从行为,这时网络民意很容易失真,情绪化色彩浓厚而致使理性不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网络民意,将会导致案件的错误或不公正的评判。公众往往对一个案件的了解是不全面的,只是通过媒体报道或其他途径不客观的或不完全的了解就加以猜测和推断,由于他们的言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网络民意具有任意性和主观性,极易把其他人都引向同一错误的思想,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如不对网络民意不加以筛选就加以采纳,那就将会造成案件的错误评判。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构建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网络评论和参与重大事件,反映社情民意,表达自身诉求,网民群体已经成为推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这些发自人们内心的声音,更加直接和真实,所涉及的面也更加广泛。从网民的呼声中可以发现的监督途径,可以使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得到更大发挥。用好网络,倾听网络民声,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同时,倾听网络声音,与人民群众直接对话,可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为做决策掌握第一手的材料,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将大大激发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我们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离不开网络民意的监督,但是不加控制的网络民意可能会逐渐偏离理性,过度的渲染不实信息,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带来阻碍,导致司法独立性难存,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摒弃所有消极因素影响,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倾斜,尤其要警惕和反思的是,如果司法审判无力抗拒民意的力量,而一味的去迎合民意,那么会与沦为权力附庸的后果一样,均和我们致力追求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相差甚远。作为适用法律的居中裁判者,我们决不能被网络民意所左右,而应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把握住公平、理性的原则进行审判活动,才是真正地为实现司法的公正而努力。因此,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网络民意监督的作用,尽可能的减少网络民意监督的负面作用,在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加强主流新闻网站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在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各种消息、猜测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面对庞杂的信息,网民一旦失去鉴别真伪的依据时,往往会无所适从,甚至被居心不良者利用,将直接危害到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该主动出击,依靠主流网络媒体的作用,建立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压缩虚假信息传播空间,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民意纳入主流舆论中。对网民表达的意见、观点,作出及时回应。还可以请政府官员、专家或当事人进行网络访谈,澄清、整合、梳理虚拟空间杂乱无章的信息,在互动中引导正确的舆论,让网络民意在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中传播。
其次,应当加强网络立法。在新形势下,网络民意的表达和传播,最有可能引发政治、社会风险和威胁,对此应有预期和准备。而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与当前网络发展不对称,仍然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重复性规定多、执行力不强、规定出现漏洞等缺陷,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健全当前网络舆论管理的制度保障,必须加强网络立法,对网络法律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明确界定;对网上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群体性事件责任划分和对利用网络侵犯隐私权追惩明确规定;对网站监管工作进行细化,让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负责人。防止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等事件在网络民意监督的过程中发生。因此,网络立法要及时有效的跟进,为法律民意监督的正确有效行驶提供法律支撑。
另外,应当对网络民意监督进行积极疏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研究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这是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而做出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设定适用全国的规则,然后组成专门的部门开通网络平台,负责整理网络民意的表达诉求,转达给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并敦促其对民意提出的建议给予重视。具体到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要多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组织具有法律和网络技术综合知识背景的人成立“网络舆情应对和协调沟通委员会”,以便及时发现网络民意的动向和需求,做好沟通工作,遇到反响强烈的个案时,就由该机构出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统一公布案情,并详细解释司法机关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适用的法律,做好释疑解惑的工作。因此,积极有效地引导、疏通网络民意畅通表达,使网络民意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及职务:环县法院办公室干部)
网络民意监督,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覆盖面的日益扩大而逐渐兴起的,它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的民众,通过该平台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事件发表议论、看法和建议,并在网络空间范围内形成相对一致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集体意见,网络民意的主体是所有使用互联网关注社会事件的公众。网络民意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新型、有效的表达方式。司法机关通过听取网络民意同时,也充分了解了民意,和人民群众有了更好的沟通,从而解决了人民群众最根本的需求和对司法的期望;而且也了解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司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深得民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传统民意的表达方式主要是民众到有关部门请愿、上访,或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来反映问题,这种民意表达方式的主要缺点是反映问题的速度慢、经济和社会成本较高,特别是当民众汇集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还可能造成一定范围的动乱,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当网络民意出现时,相关部门就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避免民众在通过网络反映意愿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后到相关部门门前上访、请愿来求得问题的解决。相对于传统民意表达方式,网络民意能够较快地反映民众的问题和诉求,经济和社会成本都不高。网络民意搭建了一个科学民主的司法互动平台,在现代司法中将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网络民意在司法互动中,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互动的积极效应
首先,网络民意为司法互动提供了重要真实的原始材料。中国有5.6亿人口的网民,而且互联网的交流时不受限制的,如果将相关信息公开于网络,这样庞大的网络群体的呼声将会迅速聚成舆论洪流。虚心真诚地听取、了解民意,一方面,可以让司法机关看到自身工作中受到民众拥护和支持的做法,从而将好的做法和经验继续发扬和改进,另一方面可以让司法机关听到民众的批评和意见,从而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进行指正,防止避免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恶化。网络民意为司法机关搭建了了解民意的平台,让民意充分表达,因为关系司法工作最直接利益的人就是民众自己,他们会关心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并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网络民意就是大众的共同的意愿和诉求,如果这些意愿和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那么就会大大提高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加强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满足了人们的利益需求,真正达到了司法的目的。
其次,网络民意的监督可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人民群众的自由言论使得司法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可监督和制约法官枉法裁判,督促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尽可能实现司法公正。而互联网的强大功能放大了民意的声音,对司法的监督表现的更加有力。从近年来的“马德案”、“周老虎案”、“邓玉娇案”、“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许霆案”、“李某某案”等案件可以看出,网络民意的巨大压力让一个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大白天下,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大众的舆论压力下公开公正司法,尽量做到司法公正。以防止引起社会舆论的反抗,进而督促了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工作,应与社会保持适度的关联性。然而,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和发展,司法精英化的提高导致了法律行业的垄断,普通公民必须依赖法律专业人士从事法律活动,而司法的封闭性越来越严重,于是,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便不可避免。为此,在网络时代,法律职业化要朝专精化方向发展,但也要顺应社会,让司法与民众和社会亲和兼容,而属于庞大群体的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则有效地防止了司法与社会的脱离,使得司法以社会背景为基础,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基础,从而体现出现代司法的最终价值。试从近年来的几个案例加以分析: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经媒体曝光,迅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引起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网络民意的高涨,推动着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司法活动与网络民意良性互动,会让案件审理不仅法明理透,还要情深民意重。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2009年,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是这一年网络民意监督凸显作用的经典。仅案发后次日,即从传统媒体报道延至网络空间,各大网络媒体竞相转载,瞬间形成强劲的民意风暴,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看法和意见,促使司法机关重视网络民意监督的力量,及时公布案件进展,直至最后的依法判决,都彰显出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另外,2010年9月3日,在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广受社会关注的小学生排水渠溺亡案,因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和责任认定问题,该案引起《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场旁听庭审并进行采访,开庭当天,法庭在结束举证质证后宣布休庭,法官冒雨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到场的媒体记者也与法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次日,《法制晚报》分别在平面和网络上对此案予以详细报道,在公众中掀起不小的反响,使得更多人关注此案的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承办法官认真高效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尽管此案尚未裁判,但我们同样相信,在强大的网络民意监督下法官的审判必会融法、理、情于一体。
另外,在客观上,由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权力和人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法律效果的公正实现的。由于我国的法制发展起步较晚,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制队伍的素质还有待以进一步提高,在司法工作中,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权力和人情的干扰而枉法裁判,使司法丧失公正性,使得“人情案”、“关系案”频频发生。这不仅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现代化的监督体系。只有法律监督使远远不能够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使司法工作整个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及时获取网络民意,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才能达到监督的真实效果。一方面可以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得以及时的纠正,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由此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防止“赵作海案”的悲剧重演。
二、网络民意的消极效应
首先,网络民意加剧了大众感觉与法律专业思维的对抗。在司法领域,人民大众对案件的评判与专业的司法人员的评判是有差异的:第一是评判的依据不同,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的评判标准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而人民大众则是以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感情倾向等来作为评判依据的;第二是评判的方式不同,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以形式逻辑推理、辩证逻辑推理等法律专业思维方式来评判的,而公民多以直观感觉来评论案件,情绪化色彩较浓;第三是侧重点或结果不同,司法工作人员注重程序正义,以法律事实裁判案件,而公民则看重客观事实,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且更多的夹杂着个人情感。而在现实中,公民通过网络对案件发出的声音的一旦聚合后进行发散性传播,其巨大的影响力往往使司法陷入两难境地:遵从民意则有损法治原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如不遵从呢,则可能招致网络民意的反抗,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次,网络民意对法律的权威具有一定的削弱作用。法官评判案件的结果很有可能得不到人民大众的认同而遭到否认,在民意的普遍压力下,司法机关只有通过改变对案件的评判来平息民意。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法官通过对民意的妥协来改变的,从而降低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扩张了民意在司法工作的作用,从而破坏了法制体系,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而司法机关不采纳民众的意见,而经行严格适用法律,则会引起人民大众的抵触心理,由于现代网络的隐名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人民大众的负面舆论将会走向极端,从而导致司法舆论危机,最终导致司法的信任危机,使得整个司法体系陷入窘境,丧失了司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
第三,网络民意在诉求表达上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在评判案件时是不可靠的。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控制机制尚为欠缺,致使网络信息数量庞杂,当某一焦点事件愈炒愈烈时,网民对此关注度会更高,因而极可能产生从众心理和跟从行为,这时网络民意很容易失真,情绪化色彩浓厚而致使理性不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网络民意,将会导致案件的错误或不公正的评判。公众往往对一个案件的了解是不全面的,只是通过媒体报道或其他途径不客观的或不完全的了解就加以猜测和推断,由于他们的言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网络民意具有任意性和主观性,极易把其他人都引向同一错误的思想,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如不对网络民意不加以筛选就加以采纳,那就将会造成案件的错误评判。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构建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网络评论和参与重大事件,反映社情民意,表达自身诉求,网民群体已经成为推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这些发自人们内心的声音,更加直接和真实,所涉及的面也更加广泛。从网民的呼声中可以发现的监督途径,可以使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得到更大发挥。用好网络,倾听网络民声,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同时,倾听网络声音,与人民群众直接对话,可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为做决策掌握第一手的材料,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将大大激发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我们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离不开网络民意的监督,但是不加控制的网络民意可能会逐渐偏离理性,过度的渲染不实信息,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带来阻碍,导致司法独立性难存,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摒弃所有消极因素影响,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倾斜,尤其要警惕和反思的是,如果司法审判无力抗拒民意的力量,而一味的去迎合民意,那么会与沦为权力附庸的后果一样,均和我们致力追求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相差甚远。作为适用法律的居中裁判者,我们决不能被网络民意所左右,而应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把握住公平、理性的原则进行审判活动,才是真正地为实现司法的公正而努力。因此,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网络民意监督的作用,尽可能的减少网络民意监督的负面作用,在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加强主流新闻网站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在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各种消息、猜测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面对庞杂的信息,网民一旦失去鉴别真伪的依据时,往往会无所适从,甚至被居心不良者利用,将直接危害到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该主动出击,依靠主流网络媒体的作用,建立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压缩虚假信息传播空间,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民意纳入主流舆论中。对网民表达的意见、观点,作出及时回应。还可以请政府官员、专家或当事人进行网络访谈,澄清、整合、梳理虚拟空间杂乱无章的信息,在互动中引导正确的舆论,让网络民意在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中传播。
其次,应当加强网络立法。在新形势下,网络民意的表达和传播,最有可能引发政治、社会风险和威胁,对此应有预期和准备。而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与当前网络发展不对称,仍然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重复性规定多、执行力不强、规定出现漏洞等缺陷,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健全当前网络舆论管理的制度保障,必须加强网络立法,对网络法律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明确界定;对网上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群体性事件责任划分和对利用网络侵犯隐私权追惩明确规定;对网站监管工作进行细化,让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负责人。防止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等事件在网络民意监督的过程中发生。因此,网络立法要及时有效的跟进,为法律民意监督的正确有效行驶提供法律支撑。
另外,应当对网络民意监督进行积极疏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研究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这是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而做出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设定适用全国的规则,然后组成专门的部门开通网络平台,负责整理网络民意的表达诉求,转达给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并敦促其对民意提出的建议给予重视。具体到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要多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组织具有法律和网络技术综合知识背景的人成立“网络舆情应对和协调沟通委员会”,以便及时发现网络民意的动向和需求,做好沟通工作,遇到反响强烈的个案时,就由该机构出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统一公布案情,并详细解释司法机关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适用的法律,做好释疑解惑的工作。因此,积极有效地引导、疏通网络民意畅通表达,使网络民意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及职务:环县法院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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