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法院调解一起小学生健康权纠纷案

  近日,正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一起小学生健康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四名被告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95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承担诉讼费。
 
  刘某和丁某、王某、马某、陈某原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丁某等四名同学在上学期间多次胁迫刘某为其做作业,王某和马某还曾多次在校内外欺打刘某,致使刘某心存恐惧,出现了莫名偷笑、乱甩东西等反常行为,2016年4月,被咸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儿童情绪障碍,先后住院67天进行治疗,共花医疗费14000多元,出院时,医生要求其坚持服药、避免劳累及不良刺激、每年复查一次,直至年满18周岁。出院后,刘某父母多次寻找公安机关、教育机构和涉案学生家长,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学校和涉案学生的家长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但仍未能达成最终赔偿协议,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9万元。
 
  审理中,丁某等四名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均以刘某症状与丁某等人的欺打行为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反复研究案情、耐心组织调解,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上一篇: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