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法院首例超载危险驾驶者获刑

  9月30日,正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马某某为了赚钱自行购买了一辆小型面包车,用于从事旅客运输。2019年3月29日下午,马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从五顷塬九年制学校门前拉载14名学生前往龙咀子村乔塬组,在行至五顷塬乡孟河村村委会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拉载14名学生上路行驶,属于严重超载,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宣判后,马某某后悔不已,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官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予以修改,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严重超载行为,升级为犯罪。这是首次将超载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层面。近年来,由于严重超载行为导致许多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尤其是2011年11月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发生,造成超载的多名儿童伤亡事故,让人痛心疾首。在此,正宁县人法院呼吁广大乘客为了自身安全,要坚决对超载车辆说“不”,并告诫交通运输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否则将因为超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