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宣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天,我们就带大家共同学习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起危险作业案,通过身边的案例警示大家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擅自销售散装汽油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自2021年6月份开始,徐某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油罐车司机处多次购买汽油,储存在改装的面包车内,并将面包车存放在一农户家的库房内,后将汽油分装在25升的塑料壶中,装载在轿车后备箱内,在西峰区二手车市场和汽修厂出售,从中获利。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汽油为危险化学品。
 
  【审理结果】
  徐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收购汽油储存在距离银西高速公路直线距离不足50米的农户家中,并将汽油装载在汽车后备箱中,穿梭于市区街道、周边村庄从事汽油买卖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2021年徐某曾因非法贩卖汽油被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正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徐某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汽油是一种具有挥发性、可燃的烃类混合物气体,又因为运输、储存过程的封闭而具有易爆性。因此,在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中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对从事石油、汽油等涉及安全生产作业活动的,须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才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未经依法许可、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流动加油点”的汽油来源渠道大多不正规,且质量难以保证,若遭受损失,维权困难。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加油请到正规加油站,切莫贪图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