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一男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7-14 16:45:00 点击:
近日,宁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葛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葛某之女赵某与雷某之子雷某甲登记结婚,葛某收取雷某彩礼。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长期争吵,致夫妻关系破裂并分居。2018年9月10日,法院调解赵某与雷某甲离婚。随后,雷某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依法判决判决:葛某夫妇返还雷某彩礼,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葛某夫妇未履行判决义务,雷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执行干警向葛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24日,执行干警通过查询,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次向被告人葛某夫妇执行,其均明确表示家庭困难,筹集不到钱款,拒绝执行。2019年4月23日,法院对葛某夫妇拒不执行本院判决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9年5月22日,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葛某夫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2月19日,对葛某执行司法拘留,但葛某夫妇仍拒绝返还彩礼。2021年5月24日,雷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干警前往葛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调查,葛某夫妇不知去向。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葛某之女赵某与甘肃省金昌市刘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支付彩礼100000元。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葛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公司务工期间,其使用儿媳郑某名下账号收取工资报酬共计127798.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在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又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故意转移财产,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及拒不报告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葛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认为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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