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理性看待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
发布时间:2024-12-02 10:35:51 点击:
原、被告于2023年在快手平台相识,后互相添加微信并开始交往,交往的三个月期间,原告张某向被告赵某微信转账共计15000余元,双方分手后原告认为被告骗取了其钱财,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所有钱款。
该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之间相互均有转账且小额转账较多,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现有证据,确定原被告经济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无民间借贷合意,应原告要求被告自愿转给原告用于购买包包、化妆品等。开庭前法官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指出其二人转账中涉及的“520”元等特殊金额系恋爱期间赠与性转账,以及金额20元至100元不等的小额转账应为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等。经过调解,原告对被告多了一份理解,逐渐平复情绪,被告也同意返还原告10000元。至此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彻底解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法庭办理的情侣之间恋爱期间经济纠纷以同居析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由为主,该类纠纷大多涉及当事人隐私,且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调解难度较大,需要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从自身做起减少纠纷与诉讼:一、树立正确的婚姻理念,婚姻应以双方互爱为基础,不应被金钱等物质因素所羁绊;二、区分赠与、借贷、不当得利等法律性质,理清每一笔资金往来的性质;三、双方应互相尊重,在纠纷发生后,相互沟通,求同存异,争取调解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撰 稿:刘艳梅 审 核:张永庆)